郑智因广告纠纷被告上法庭

日 期:2008-4-17 10:25:11    来 源:新华网   作 者:

  因对著名球员郑智代言品牌有争议,耐克和阿迪达斯两家知名运动品牌公司在上海对簿公堂,郑智本人也成为被告。原告方耐克公司索赔人民币800万元。日前,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,并将择期作出一审判决。
  原告耐克体育(中国)有限公司和耐克(苏州)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称,2003年7月1日,耐克为提高品牌在中国地区的市场占有知名度,与郑智签下了《足球运动员合同》等“赞助合同”,有效期至2007年12月31日。合同要求郑智除中国国家队的活动外,在参加运动或与运动相关的活动时,不得穿着或使用其他公司的同类产品,也不能为其他同类厂商代言。
  原告方表示,在合同有效期间,郑智采取了“持续”、“明显”的侵权行为。2005年8月,郑智突然提出修改合同条款,要求增加报酬,遭到耐克公司的拒绝。2005年3月9日,郑智随山东鲁能泰山俱乐部赴日本参加亚洲冠军联赛,郑智在比赛中公开穿着阿迪达斯品牌的球鞋。比赛结束后不久,郑智向耐克公司发出终止“赞助合同”的书面函。此后,郑智多次穿着阿迪达斯品牌服饰公开活动。2006年5月16日,阿迪达斯公司在一份声明中公开宣称,郑智已经是其签约球员。
  由此,原告方认为,郑智在合约有效期内与阿迪达斯共同实施违约行为,侵犯了耐克公司的经济利益。原告方请求法院判被告停止侵权,并赔偿经济损失800万元人民币。
  本案被告为两家阿迪达斯子公司、郑智以及山东鲁能俱乐部。被告郑智的代理律师在法庭上表示,因为耐克方面多次拖延支付报酬,郑智根据与耐克之间的赞助协议,向耐克发出终止函,并提出解约。被告阿迪达斯公司表示,郑智向耐克公司发出终止函后,阿迪达斯才与郑智签约,因此并未侵权。
  记者了解到,法院将继续审理此案,并将择期作出一审判决。此前,耐克公司曾以同样案由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提起诉讼,后主动撤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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